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以下簡稱《決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審批已取消,現將有關后續事項通知如下:
一、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三年內免征營業稅。
二、第一條所稱“符合條件”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已取得監管部門頒發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依法登記注冊為企(事)業法人,實收資本超過2000萬元;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平均年擔保費率=本期擔保費收入/(期初擔保余額+本期增加擔保金額)×100%;連續合規經營兩年以上,資金主要用于擔保業務,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能力,經營業績突出,對受保項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后追償與處置機制;為中小企業提供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兩年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80%以上,單筆800萬元以下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50%以上;對單個受保企業提供的擔保余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實收資本總額的10%,且平均單筆擔保責任金額最多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擔保責任余額不低于其凈資產的3倍,且代償率不超過2%。
三、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政策采取備案管理方式。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應到所在地縣(市)地方稅務局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履行規定的備案手續,自完成備案手續之日起,享受三年免征營業稅政策。三年免稅期滿后,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可按規定程序辦理備案手續后繼續享受該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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